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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玉庆受贿案维持原判 二审获刑11年

2016年07月22日 07:42 来源于 财新网
法院判决认定常勇强向戴玉庆贿送200万元,性质上属于买官卖官。这一判决又成为指控戴玉庆的证据材料。200万元构成戴玉庆被控受贿金额中的主要部分
资料图:广州日报社原社长戴玉庆。 明剑/CFP

  【财新网】(记者 王婧)广东省高级法院于7月21日宣布,对广州日报社原社长戴玉庆案维持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戴玉庆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法院认定:2006年至2012年,戴玉庆在担任广州日报社社长、广州日报报业集团董事长、广州传媒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下属和南方医科大学及其附属医院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46.9万元,在岗位调整、职务晋升、广告业务等方面为他人或单位谋取利益。

责任编辑:贺信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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