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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征民意 合作社法律定位引争议

2016年11月30日 19:18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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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学者认为,制定《民法总则》应具有前瞻性,明确合作社等带有公益性质的组织法人分类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备受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合作社等组织的法律定位引发持续争议。草案对法人采用“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的两分法,财新记者了解到,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及学者反对这种分类,理由是合作社等带有公益性质的组织分类不明确,不利于合作社的发展。

  2014年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先在现行《民法通则》基础上制定《民法总则》,再编纂民法典。2016年6月27日,《民法总则》草案初次提请审议,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并在法人的一般规定中提到,法律对合作社法人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责任编辑:王逸吟 | 版面编辑:王丽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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