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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惩戒权”首现地方政府规章 或惹争议

2017年02月21日 08:03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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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在中国第一部以学校为主体的地方性政府规章提出,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 “适当惩戒”;但因高层次的立法尚未对何为“惩戒权”作详细规定,并未与体罚、变相体罚作明确区分;校园欺凌愈演愈烈,学者也建议将“惩治权”立法提上日程
教育界呼吁多年的可对学生进行“惩戒”首度出现在中国地方政府的规章中,学校和教师的惩戒权被纳入地方政府的法定学校权力范畴。

  【财新网】(记者 陈少远 实习记者 吴迪)教育界呼吁多年的可对学生进行“惩戒”首度出现在中国地方政府的规章中,地方政府明确赋予了学校和教师适当惩戒权。

  近日正式对外发布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此外,《办法》还要求,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

  上述《办法》是中国第一部以学校为主体的地方性政府规章。在青岛,未来中小学和教师行使“惩戒权”有了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任波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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