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实习记者 宋丽娟 记者 单玉晓)在北京某物业公司工作五年的冯女士查出患有胃癌,治疗半年后,却被公司告知将解除劳动合同,后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物业公司坚持解除劳动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3月7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合意,物业公司赔偿冯女士三万元,劳动合同解除。
财新记者现场获悉,冯女士现年48岁,老家在河北南宫,2010年6月1与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保洁工作。2015年11月12日,冯女士被查出胃癌,公司根据其工作年限给予六个月的医疗期,但患重病的冯女士未能在六个月内康复。2016年5月12日医疗期满,公司通知冯女士上班并承诺为其做劳动能力鉴定,但冯女士因身体状况无法到岗,公司也没有为其做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