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沈凡 综合报道)主动自首、检举揭发获立功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迎来了一审判决。4月18日下午,潘逸阳因犯行贿、受贿罪分别被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判以有期徒刑7年、1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据新华网报道,天津一中院查明:1999年2月至2014年9月,潘逸阳利用担任江西省委常委、赣州市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政府副主席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申请采矿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601万余元。2000年至2013年,潘逸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给予时任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办公厅主任令计划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6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