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环境损害发生之初无法评估其后果的严重性,而且修复成本随时间发生变化,导致损害往往不能得到完全赔偿。引入惩罚性赔偿能够适当解决问题。”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下称北京四中院)通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理情况,建议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引入惩罚性赔偿,认为这不仅符合惩罚性赔偿成立的要件,还可以发挥预防、遏制环境侵权的作用。
环境公益诉讼在中国已有两年多实践。2013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对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的条件作出明确界定;2015年,最高法院发布两个司法解释,专门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立法层面搭建完备后,环境公益诉讼进入社会实践,但并没有出现“井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