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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过亿 湖南高速系统两巨贪二审死刑改无期

2019年01月07日 15:49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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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期间《刑法修正案(九)》及司法解释出台,贪污受贿的量刑标准作出重大调整,这成为改判的主要理由
2015年2月3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被告人彭曙、胡浩龙等4人贪贿案,一审认定彭曙、胡浩龙犯受贿罪、贪污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等,数罪并罚,判处彭曙、胡浩龙死刑。图/娄底新闻网

  【财新网】(见习记者 王梦遥)在一审被判死刑近四年以后,湖南省高速公路腐败窝案中的彭曙胡浩龙迎来命运转机,两人二审均获改判无期徒刑。

  2015年2月3日,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彭曙、原总经理胡浩龙因受贿金额分别上亿元,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数罪并罚一审获判死刑。

  2018年12月12日,湖南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财新记者近日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二审判决书中写明,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修改后的法律,对彭曙、胡浩龙受贿罪、贪污罪的量刑予以调整,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逸吟 | 版面编辑:张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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