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见习记者 陈竹沁)未成年人轻罪前科封存制度确立已有七年,但现实落地仍有障碍。日前浙江省检察院联合本省政法、群团11家单位共同出台《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被封存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书面证明,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也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入学生档案、劳动人事档案。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胡东林表示,实践中有关犯罪记录封存、查询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对2012年以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追溯封存、电子记录封存、监督追责等规定还不明确,导致实践中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被不当泄露,就业受限、融入社会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