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孙良滋)青海省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贾小刚收受贿赂200余万元,10月12日被西宁中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日,青海高院官方微信公号发布上述消息。
西宁中院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至2020年期间,贾小刚利用其担任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贵州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副厅长、青海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工作安排、案件办理、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承诺或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请托人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17.347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