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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民政局原局长受贿400多万 一审判13年

2013年08月19日 14:59
李治臻受贿400余万元,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行贿他的10人中,6人是他在广州市民政局的昔日下属

  据羊城晚报报道,8月19日,广州市民政局原局长、党委书记李治臻被指控犯受贿罪一案,在广州市中院一审宣判。

  由于受贿400余万元,李治臻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行贿他的10人中,6人是他在广州市民政局的昔日下属,行贿的目的是想获得职务升迁或工作调动。

责任编辑:常红晓 | 版面编辑:闻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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