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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全会解读(十四)学者称性贿赂不属“财产性利益”

2014年10月31日 16:27 来源于 财新网 | 标签:四中全会公报解读
专家认为,中国可能暂时不会迈出建立“反腐败法”这一步;也有律师认为,不应该有“反腐败法”这样一部法律,反腐规定应该分散在各个部门法里

  【财新网】(记者 林韵诗)四中全会《决定》对反腐问题着墨不多,但提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并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

  对此,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为前铁道部长刘志军辩护人的著名律师钱列阳认为,未来反腐立法应包含两方面,一是打击,二是预防。

  “打击”就是把更多的腐败行为纳入打击犯罪之列。最近全国人大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就提出,要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

更多报道详见【专题】法治维新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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