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实习记者 罗国平)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共17条,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释》规定,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等行为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称,该条体现了“以‘零容忍’的态度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精神”。
【财新网】(实习记者 罗国平)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共17条,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释》规定,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等行为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称,该条体现了“以‘零容忍’的态度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