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赵复多)聂树斌亲属代理律师李树亭向财新记者透露,一份聂树斌亲笔书写的刑事上诉状,其落款时间为1995年5月13日,而根据案卷显示,聂树斌应于1995年4月27日即被执行死刑。
聂树斌是原河北省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工人。1994年10月,聂树斌因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怀疑为犯罪嫌疑人而遭刑事拘留。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聂树斌于1994年8月5日17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菊花,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聂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菊花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猛击康的头、面部,致康昏迷后,将康强奸。尔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颈部,致康窒息死亡。法院一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判处死刑。同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