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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原代理书记黄兴国因受贿罪获刑12年

2017年09月25日 17:08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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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相关人员财物超4000万;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检举揭发他人违纪线索,积极退赃
资料图:黄兴国 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王和岩 吴红毓然 单玉晓 崔先康 见习记者 孙良滋 综合报道)落马一年的天津市委原代理书记、市长黄兴国,其受贿案一审宣判。据人民网客户端消息, 9月2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法院(下称石家庄中院)公开宣判黄兴国受贿案,对被告人黄兴国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黄兴国利用担任中共浙江省台州地委书记、台州市委书记、浙江省政府秘书长、副省长、中共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中共天津市委副书记、天津市副市长、中共天津市委代理书记、天津市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项目用地、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03万余元。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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