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覃建行)改判无罪近一年后,因举报企业非法采砂而遭诬告、判刑的河北易县农民卞振通拿到了国家赔偿决定书。11月19日,易县法院作出赔偿决定,卞振通因被错误羁押671天而获赔21万余元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以及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要求法院公开赔礼道歉、承担律师费等其余诉求未获支持。卞振通告诉财新记者,他对此并不满意,将继续向保定市中级法院申请赔偿,并考虑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
财新此前报道,2016年12月30日,卞振通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易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他随即提起上诉,后保定中院将此案发回重审。发回重审期间,易县法院合议庭拟判无罪,后来又采纳易县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时发表的监督意见,维持原判将卞振通定罪。此事经“易县检察”微信公众号披露,引发舆论反弹(详见财新网:“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后 河北易县两案无罪变有罪”)。第二次获罪后,卞振通不服再次上诉,直至2018年12月19日获保定中院改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