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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饱受争议的“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字眼,已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中删除。前不久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目前正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显示上述变化。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在2023年8月初次提请立法机关审议时,曾引起社会热议,其中最大的争议点是草案第34条第二项的内容。其中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属于治安违法行为,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舆论的普遍质疑在于,穿衣自由是人身自由不言自明的组成部分,而“有损民族精神、伤害民族感情”的表述过于随意、含糊,容易带来执法的任意,更会引起没有必要的社会矛盾和冲突。((详见财新周刊封面报道:《大修治安管理处罚法》)
穿戴自由是公民权利,不容侵犯。
这种情感类靠社会道德引导为主的条款就不应该存在,总想事无巨细,实际还是权力的没有边界。
那么谁有解释权? 一个模糊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 有权利的人有解释权。 被约束的无数个普通个人没有解释权啊。
为何如此自卑?
那这么看穿俄罗斯军服和以色列军服都是违法了。
记得起码有四五条都需要改!是起码!!
项“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服饰、标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在过去几千年人类在这个地球上 或者 在中原这片土地上有 无数侵略战争、侵略行为曾经发生过。 清朝 明朝 元朝 八国联军等等。 那么穿蒙古服装 穿西装算吗?
这种应该是针对已经有共同认知的侵略行为及其标志性物品做出的限制,类似纳粹的旗号和手势,日本军国主义时期的旗号等等,而不应该上升到其所在民族的一般服饰和文化。然后元朝和清朝在现今语境下明显就是民族融合,化夷为华的典范,现今的不少领土都是在那两个王朝时期纳入统治范围的,要说那是侵略怎么可能?
总算回应了一点点
不妨把话说的更明白一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口袋罪已经够多了。日军服饰算不算,和服算不算,清军服饰算不算,中国人在大街上穿和服算不算,日本人穿又算不算,搞出来这个条款其本意就是想为禁止穿和服提供法理依据,那不妨把话说明白,免得各地执法标准不一。
和服不能穿,穿俄军服算不算伤害民族感情?
孝顺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