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上海留学生弑母案

2011年10月31日 15:25 本文来源于 订阅《新世纪》《中国改革》|注册财新网
   呜呼,悲剧也。母亲可以原谅儿子,儿子能原谅自己否?风俗教化,非一朝一夕之事,子不教母亦有过,悔之晚矣,闻者为戒

 

今天上午,浦东法院对“留学生弑母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36个月。3月,24岁留日学生汪某在浦东机场,因留学费用等问题与母亲发生争执,遂从包内抽出两把尖刀,对身后毫无防备的母亲头部、手臂、腹部、背部多处进行砍、刺,致母重伤。辩护人根据鉴定报告汪某案发时“自知力无”,提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法院未予采纳。

 

此案,思考颇多。其一、定性问题。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持两把尖刀,从背后袭击毫无防备之他人,难谓只是故意伤害,固然其精神有问题,但放任完全可能致人死亡的后果,亦可谓故意杀人,故本案定性可商榷。其二、孝道和母性。本案母亲最终谅解儿子,天性也,儿子一时冲动后悔不迭,后教也。但以社会影响而言,实是大逆不道,一个人对待母亲尚且如此,何况外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起刑3年,现在判决3年半,于个案而言,刑罚不重,盖有考虑亲情之因素,但于社会而言,刑罚太轻,不重不足以挽社会风气也。其三、鉴定报道之“自知力无”,语焉不详,意思不明,从文义解释根本不知其可。律师以之花大力气辩护,法官花大精力反驳,皆因该专业名称含糊不清,应当深入浅出,看文知意也。

 

呜呼,悲剧也。母亲可以原谅儿子,儿子能原谅自己否?风俗教化,非一朝一夕之事,子不教母亦有过,悔之晚矣,闻者为戒。

评论
视听推荐
图片推荐
全站点击排行榜
政经频道点击排行榜
全站评论排行榜
暂无排行数据!
政经频道评论排行榜
暂无排行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