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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通过 普设精神科门诊

2012年10月26日 20:38 来源于 财新网
精神科门诊和心理门诊将在综合性医院普及,非自愿住院的收治环节也初步明确
2011年7月4日,北京,精神康复者海淀区精神卫生防治院手工技能训练室工作。 财新记者 牛光/摄

  【财新网】(记者 罗洁琪)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精神卫生法》。精神科门诊和心理门诊将在综合性医院普及,非自愿住院的收治环节也初步明确。

  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这项普及性措施写进了《精神卫生法》。

  该项条文是立法者对中国精神病现状的积极应对。按照卫生部的流行病学统计,中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高达1亿多人。其中,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等重症精神障碍患者就高达1600万。发病时,他们往往对自己的行为丧失或部分丧失辨认力和控制力。

责任编辑:秦旭东 | 版面编辑:汪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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