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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细化渎职刑责 严惩瞒报事故者

2013年01月09日 15:50 来源于 财新网
如渎职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后,还“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必须严惩

  【财新网】(记者 罗洁琪)官员不作为、乱作为,虽然民怨已久,却入罪甚难。2013年1月9日,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的司法解释生效,此现象或有望改观。

  该司法解释全称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新解释),共十条,主要解决渎职犯罪的量刑情节,犯罪主体等现实难题。

  最高法院的负责人解释,此文件出台的原因是渎职犯罪的数量逐年上升,然而法律对该类犯罪的条文不够明确。一些地方法院在审判渎职案件时,往往采取“就低不就高”,甚至出现“重罪按轻罪处理”“轻罪按无罪处理”的现象。

责任编辑:秦旭东 | 版面编辑:张兰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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