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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房抵押试点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可抵押

2015年08月24日 15:14 来源于 财新网
国务院发布的试点指导意见明确,农民住房财产权设立抵押的,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所有权一并抵押;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机制

  【财新网】(记者 汪苏)2013年底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日前,此“二权”抵押贷款试点指导意见始出台。当时,仅赋予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权曾引发争议。国务院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则明确,农民住房财产权设立抵押的,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所有权一并抵押。

  国务院在这份8月24日公布的《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下称《指导意见》)中还明确表示,试点地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部署,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机制。稳妥起见,十八届三中全会仅赋予农民住房抵押、担保、转让权能,然而,由此带来房、地权能不统一问题。一些专家曾试图在抵押、流转时,从技术上将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所有权切割,但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地随房走”是基本原则。《指导意见》最终放行了宅基地的抵押、转让。

责任编辑:任波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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