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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刑事申诉案件可异地审查 学者建议再细化

2017年12月08日 21:17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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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出台文件,规定“办案中遇到较大阻力”等五类情形的刑事申诉案件,可指令省级检察院异地审查
陈满案、聂树斌案等冤错案件经异地再审得以平反后,探索数年的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迈出新步伐。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崔先康)陈满案、聂树斌案等冤错案件经异地再审得以平反后,探索数年的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迈出新步伐。日前,最高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下称《规定》),明确提出存在“办案中遇到较大阻力”等五类情形的刑事申诉案件,最高检可指令省级检察院异地审查。

  12月8日的《检察日报》披露了这一消息,《规定》共计15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但《规定》具体条文目前尚未对外公布。据报道,2017年10月10日,最高检第十二届检委会第七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规定》。此前,2015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探索建立刑事案件申诉异地审查制度”。

责任编辑:王逸吟 | 版面编辑:许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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