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土资源部网站消息,日前,国家土地总督察向内蒙古自治区、安徽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国家土地督察限期整改决定书,责令在6个月时间内整改下辖有关县(市、区)严重土地违法问题。根据国家土地总督察的指示,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南京局、济南局、武汉局、广州局、西安局已分别将《国家土地督察限期整改决定书》送达上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6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由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兼任国家土地总督察,并向地方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始终坚决贯彻中央要求,旗帜鲜明地把严防死守耕地红线、督导集约节约用地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根本职责,严督明察,对于发现的土地违法问题,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发出督察意见书,督促纠正整改问题。依照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有关规定,国家土地总督察对土地违法问题严重的地区,可以实施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