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天平南阳”消息,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审理被告人湖北原副省长郭有明受贿一案。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郭有明利用其担任中共宜昌市委副书记、宜昌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宜昌市委书记、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间接通过其妻、其子、其第、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80.8331万元。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郭有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80.833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