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开庭近四个月后,哈尔滨原市长、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宋希斌受贿、挪用公款案一审宣判。据最高法消息,10月17日,辽宁沈阳中院对宋希斌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21年,宋希斌先后利用担任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林管局局长,大兴安岭地委书记,黑龙江省发改委主任,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市长,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黑龙江省总工会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土地置换、工程承揽、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32万余元。2014年,宋希斌利用担任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哈尔滨市财政专项资金5000万元出借给其他单位进行营利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