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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命名首次统一规范 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等字词

文|财新 唐爱琳
2024年01月18日 18:00
民政部规章《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出台,将于5月1日起施行。其对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社会组织名称构成作了不同规定
资料图:北京,民政部。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民政部首次对社会组织命名进行统一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等字词。1月17日,民政部网站公布了《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提出前述要求。这份部门规章由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将自5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共计25条,对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社会组织名称构成作了不同规定。

  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主任何国科曾受邀参与此次《管理办法》起草研讨。他告诉财新,该部门规章的出台是将过去名称不规范的情况纠正过来。他发现,有的地方由于名称管理不严,一些社会组织在未经批准情况下冠以“亚洲”“国际”“中国”等字词,造成了一些混淆和纠纷;一些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以“联盟”“中心”等命名,造成同一家机构名称看似有两个主体的情况;还有区县一级的社会组织登记时,名称管理不规范,存在使用外文、阿拉伯数字等情形。

责任编辑:王逸吟 | 版面编辑:边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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