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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刑诉释法】《检察规则》将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2012年08月17日 18:47 来源于 财新网
《检察规则》征求意见稿显示,最高检有关部门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设计了具体的操作程序

  【财新网】(记者 陈宝成)审前超期羁押是困扰中国刑事司法的“老大难”问题。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之后,只要原来的逮捕理由仍然存在,公检法在各自负责的办案活动中,就不会解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状态。由此导致羁押不得不严重依附于侦查、审查起诉、支持公诉等,而无法形成专门的适用程序,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

  为治理超期羁押,新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检察院。

更多报道详见【专题】高检刑诉释法
责任编辑:秦旭东 | 版面编辑:林金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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