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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定NGO接受境外资金需报告

2014年11月05日 17:59 来源于 财新网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正式公布。此前,征求意见稿规定,只要“资金主要来源于境外组织的”社会组织,都将被撤销登记。相关条款在正式公布时进行了调整
 

  【财新网】(记者 王婧)“属于境外组织在本市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实际处于境外组织控制、管理的”,将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撤销登记。这一条原本是《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在已经正式公布的《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被删除。(详见《广州NGO接受境外经费将面临合规风险》)

  广州市政府官网上已公布管理办法全文。10月30日,广州市市长陈建华签署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08号令,宣布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16日市政府第14届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贺信 | 版面编辑:黄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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