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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限超八年 最高检直接督办

2015年08月07日 11:52 来源于 财新网
专家建议,对羁押决定和执行权力重新配置,赋权检方“放人”,并可参考引入国际通行的“人身保护令”制度
2012年10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指出,中国限制适用羁押措施,严格防范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 张宇/中新社

  【财新网】(记者 赵复多)超期羁押、久押不决始终是刑事诉讼领域的顽疾。针对上述问题,最高检日前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提出“超期羁押超过三个月和羁押期限超过五年的久押不决案件,将由省级检察院负责督办;超期羁押超过六个月和羁押期限超过八年的久押不决案件,将由最高检直接督办。督办将指定专人负责。”

  所谓超期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超过五年,案件仍然处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的,则为久押不决案件。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卢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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