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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热议行贿罪修订

2015年08月27日 15:50 来源于 财新网
建议严格规定从宽处罚情节,慎用免除处罚,明确罚金数额

请务必在总结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3yElPvYA](https://a.caixin.com/3yElPvYA)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财新网】(实习记者 宋宝灵 见习记者 单玉晓)“重受贿、轻行贿”现象在打击贪贿犯罪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8月25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分组审议时,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对行贿罪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提出异议。

  草案将刑法第390条关于行贿犯罪的第二种情形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刘政奎委员建议在两种减轻或免除处罚情形间的“并”字,修表述为“……犯罪较轻的,并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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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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