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实习记者 钟鑫 记者 单玉晓)《商标法》迅速完成第四次修改。4月23日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对现行《商标法》六个条文作出改,一方面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商标注册行为,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财新记者注意到,这份修法文件的草案4月20日提请审议,仅用时四天就表决通过。
中国《商标法》于 1982年制定,1993年、2001年和 2013 年分别进行过修改。最新的这次修法,一个亮点在于第四条新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强化了注册申请人的使用义务,并规定对此类注册申请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还规定了相应的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