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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遇急情可缩短公示期

2016年11月23日 12:08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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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标准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规定:一般情况下,药品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公示期为3个月。但如遇药品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可根据需要制定或修订国家药品标准,并按《办法》规定执行,但可视需要适当缩短公示时间
据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告,在2017年1月20日前,各界的修改意见均可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

  【财新网】(见习记者 吴靖)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告,在2017年1月20日前,各界的修改意见均可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

  此次《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后,一般将给予药品生产企业6个月的标准执行过渡期。

  而《办法(征求意见稿)》所罗列的药品标准共包括: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以及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地方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炮制规范、医疗机构制剂标准。

责任编辑:徐和谦 | 版面编辑:王丽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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