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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武大图书馆事件,有哪些法律上的真问题

文|财新 单玉晓
2025年08月05日 19:08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对反证证明的程度要求相比本证要低,只需要使待证事实陷于真伪不明即可。法律事实不完全等同于客观事实。防治性骚扰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尚没有专门立法
武汉大学校门牌坊。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2023年引爆网络的武汉大学学生被诉性骚扰事件(下称武大图书馆事件),随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近日再次引起舆论热议。

  在这场被指为性骚扰的民事纷争中,原告杨某某主张,被告肖某某在进行“自慰”系对其性骚扰,肖某某则抗辩称其行为是在抓痒,并非“自慰”。2025年7月25日,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一审认定,综合原告提交的取证视频、道歉信、录音,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和被告患有特应性皮炎的相关证据等,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在事发时系在进行“自慰”,被告的行为并不属于针对特定受害人进行的与性有关的骚扰行为,不符合性骚扰的构成要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为15日,这意味着前述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原被告双方仍有不服上诉的可能。

责任编辑:王逸吟 | 版面编辑:吴秋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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