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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公益诉讼规定模糊遭批评

2012年08月28日 15:18 来源于 财新网
关于公益诉讼的主体,《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表述为“法律规定的机关”,“不明确、不具体、不便于适用和执行”

  【财新网】(记者 陈宝成)8月27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有关公益诉讼主体、范围、程序等的规定,成为多名与会者讨论的热点。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戴玉忠,全国人大代表陈鑫、罗范椒芬等人对公益诉讼主体规定提出批评,认为修正案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够明确。

  戴玉忠说,关于公益诉讼的主体,《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表述为“法律规定的机关”,“不明确、不具体、不便于适用和执行”。

责任编辑:秦旭东 | 版面编辑: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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