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政经 > 要闻 > 正文

学者建议重释贿赂罪惩治“性贿赂”

2012年11月26日 09:11 来源于 财新网
目前在中国司法实践中,贿赂犯罪的犯罪对象已扩大到“入干股”等财产性的利益。但对于诸如“性贿赂”的行为,有些地方法院无法处理、只得回避

  【财新网】(实习记者 李梁)“贿赂犯罪的犯罪对象,按目前《刑法》规定为财物,这个太窄了。建议从现在的‘财物’改成‘不正当好处’。”11月22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在“市场经济思维下的行贿罪重构”研讨会上表示。

  目前在中国司法实践中,贿赂犯罪的犯罪对象已扩大到“入干股”等财产性的利益。但对于诸如“性贿赂”的行为,有些地方法院无法处理、只得回避,“薄熙来(一案中)这个问题也被回避,因为没有办法解释成财物”。刘仁文说。

责任编辑:秦旭东 | 版面编辑:曹文姣
推广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