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王和岩)1月30日,“新疆第一冤案”受害人周远收到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新疆高院)送达的国家赔偿决定书,赔偿周远15年失去人身自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91万余元。
两个月前,新疆高院宣告周远无罪,在刑满释放五年半后,周远终于成为一个清白的人。这是周远过往47年的人生中,第六次被法庭审判。
1997年5月的一个夜晚,作为一系列猥亵、伤害妇女案的犯罪嫌疑人,时年27岁的伊宁市第三中学教工子弟周远被警方带走。随后,伊犁地区中级法院(现伊宁市中级法院)在只有周远口供,缺少能够锁定其作案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以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三次课以重刑,2000年11月,新疆高院终审判处周远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