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飙车案肇事者一审被判三年

2009年07月20日 19:28 本文来源于 caijing | 评论(0
   在交通肇事罪中,这一判决按第一档属于从重顶格量刑,但若按第二档则仅相当于从轻最低刑;受害者家属认为“判轻了”,称将寻求相关法律救济,包括提请检察院抗诉等
 

  7月20日下午,备受关注的杭州“5•7”飙车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胡斌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对此,被害人家属认为“判轻了”,并表示将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相关权利。

  此前的7月15日,该案在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发生于今年5月7日。当晚20时左右,浙江大学毕业生谭卓在杭州文二路由南向北走在人行横道上时,被胡斌驾驶的牌照为“浙A608Z0”的三菱跑车撞飞37.3米,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据警方做出的事故鉴定报告,肇事车在事发路段的行车速度在84.1千米/小时至101.2千米/小时之间,且肇事车辆的发动机进排气系统、前照灯、悬挂、轮胎与轮辋、车身内部,已在原车型的基础上被改装或部分改装,事故应由肇事者胡斌负全责。

  5月15日,胡斌被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检察院提请逮捕。之前的5月8日,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曾仓促发布通报,称当时肇事者的车速为“70码”,遭到公众特别是网民的强烈质疑。杭州警方之后为此说法致歉。

  5月20日,肇事者胡斌的家属和受害者谭卓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胡斌父母赔偿谭卓父母人民币113万余元。

  此后,西湖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胡斌提起公诉。对驾车肇事致谭卓死亡的事实及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被告人胡斌及其辩护律师没有异议。

  不过,对于罪名,外界曾有巨大争议。一些观点认为应按“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起诉。谭卓的父亲谭跃及其聘请的律师,也持此观点。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属于故意犯罪,两个罪名在量刑上的差异很大。

  按照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按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些观点认为,胡斌并非故意犯罪,仅仅是“对自己的车技过于自信”,属于过失犯罪。而反对者则认为,胡斌撞死人貌似过失,但他对于在闹市飙车所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完全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不过,庭审中,并未出现对罪名的争议和辩论。胡斌的辩护律师认为,胡斌有自首情节,并且认罪态度好,积极进行了赔偿,应当从轻处罚。但公诉人和受害人近亲属委托的律师都认为应该从重处罚。

  一审开庭之后,谭卓的父亲谭跃曾在网上论坛发表看法,质疑专家组对事发时车辆速度的测定方法不科学。他同时坚持认为,胡斌及其同伴5月7日晚在杭州市城市主干道相互追逐、相互穿插、高速行驶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不争事实,其行为是一种极其危险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谭跃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魏勇强律师则认为,即使按交通肇事罪,胡斌的行为也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比如,严重超速、和人飙车,且是为取乐而飙车等。

  刑法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一般情况下的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也就是说,法院一审判决胡斌的三年有期徒刑,按第一档属于从重顶格量刑,而按第二档则属于从轻以最低刑量刑。

  谭卓的父亲谭跃在接受采访时,对于这个判决结果表示“遗憾”。他认为判决“轻了”,并称将寻求相关法律救济。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谭跃表示,除了提请检察院抗诉,还考虑申请相关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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