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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刑诉释法】没收贪污贿赂违法所得范围存争议

2012年08月20日 10:44 来源于 财新网
一种方案认为不包括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罪名;另二种方案认为,应包括刑法分则第八章所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财新网】(记者 陈宝成)新刑诉法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正在修订中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检察规则》)对此类案件的级别管辖作出明确:检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应当由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出;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检察院的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更多报道详见【专题】高检刑诉释法
责任编辑:秦旭东 | 版面编辑:汪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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