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实习记者 黄粤涵 记者 周辰)针对建设单位“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环保部近日就之前存在争议的法律法规适用问题,提出了新的解释。按照环保部最新公布的《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不予行政处罚。
在实践中,环保执法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追溯期限以及后续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上,一直存在争议。律师陈国强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介绍,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条例在以往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包括:首先, “未批先建”项目建成满两年后政府还应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其次,“未批先建”的项目被环保部门处罚之后,能不能继续申请环评审批;最后,如果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而且项目已投产,环保部门究竟应不应该针对 “未批先建”行为和“三同时”未验收即投产的行为分别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