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飙车案肇事者一审被判三年

2009年07月20日 19:28 本文来源于 caijing | 评论(0 单页阅读
   在交通肇事罪中,这一判决按第一档属于从重顶格量刑,但若按第二档则仅相当于从轻最低刑;受害者家属认为“判轻了”,称将寻求相关法律救济,包括提请检察院抗诉等

  一些观点认为,胡斌并非故意犯罪,仅仅是“对自己的车技过于自信”,属于过失犯罪。而反对者则认为,胡斌撞死人貌似过失,但他对于在闹市飙车所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完全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不过,庭审中,并未出现对罪名的争议和辩论。胡斌的辩护律师认为,胡斌有自首情节,并且认罪态度好,积极进行了赔偿,应当从轻处罚。但公诉人和受害人近亲属委托的律师都认为应该从重处罚。

  一审开庭之后,谭卓的父亲谭跃曾在网上论坛发表看法,质疑专家组对事发时车辆速度的测定方法不科学。他同时坚持认为,胡斌及其同伴5月7日晚在杭州市城市主干道相互追逐、相互穿插、高速行驶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不争事实,其行为是一种极其危险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谭跃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魏勇强律师则认为,即使按交通肇事罪,胡斌的行为也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比如,严重超速、和人飙车,且是为取乐而飙车等。

  刑法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一般情况下的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也就是说,法院一审判决胡斌的三年有期徒刑,按第一档属于从重顶格量刑,而按第二档则属于从轻以最低刑量刑。

  谭卓的父亲谭跃在接受采访时,对于这个判决结果表示“遗憾”。他认为判决“轻了”,并称将寻求相关法律救济。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谭跃表示,除了提请检察院抗诉,还考虑申请相关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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